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張馨云
相 對 人  黃柏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100
年度雄補字第72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
出高雄市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職權調
取聲請人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
雖於99年間所得尚有新臺幣(下同)9349元,惟參以內政部
所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萬
1309元,聲請人之每月所得仍不足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又
名下亦別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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