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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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許良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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