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醫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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