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李臺生黃正興李香女 等4人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88,453.71元(計算式:25,319,906元+日幣101,850,070元【約新臺幣27,224,523.71元】+美金166,906.5元【約新臺幣5,069,284元】+24,874,740元=82,488,45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737,9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4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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