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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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告大義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宏智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具狀載明被告機關並檢附原處分、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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