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請人 曾秀英 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相對人矯學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離婚訴訟事件,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聲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出聲請後之民國107年5月30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提本院107年度婚字第341號離婚事件,因聲請人死亡,依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已視為訴訟終結,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婚字第341號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已無提出訴訟救助之必要。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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