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1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原名 羅淑娟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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