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張惠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零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貸款,並成立新希望專案約定書。
⑵依雙方之約定條規定,債務人即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則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計付債權人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自民國101年5月3日止,尚積欠50,865元即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