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義勇警察大隊中和第二中隊法定代理人 許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慶忠 │聯邦商業銀│107年3月2日│100,000元│UA0000000│││││行雙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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