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 李溪泉 被告 李陳藤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消費寄託款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07年7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已無權利能力,亦欠缺當事人能力。從而,原告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亦無從補正,則依前開規定與裁定意旨,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