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 周金榜 債務人福田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林桂枝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違約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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