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郭柏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惟依據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暫免裁判費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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