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18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阮郁淇
       阮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阮榮宗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段○
○○○巷00號3樓之5、被告阮郁淇住所地則在新竹縣○○區
○○路○段○○巷○號,有卷附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按,分別屬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本院自非有
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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