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林卉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崁頂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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