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母,因被告罹患右側副睪丸囊腫,急須治療,請求准被告保外就醫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34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7月21日起羈押在案。
三、又經本院向臺灣臺中看守所函詢被告之病情結果,認被告經該所特約醫師 王明祥 於98年10月6日看診後簽註:「無睪丸囊腫惡化情形,主訴無任何症狀」等語,有臺灣臺中看守所98年10月6日中所衛字第0980004884號函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尚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且被告所犯仍屬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其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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