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萬3,466元,應繳裁判費1萬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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