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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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1號聲請人甲○○
乙○○上開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武男 (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里二鄰蘭井街二八三號),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