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何紳宸 (原名: 何春成 )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五三五一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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