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範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重億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範圍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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