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原告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 律師被告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海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原告嗣後復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追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七十四萬九千六百零六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繳納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四元,其餘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