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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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正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正仲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其釋回,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九○○○四五四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參。惟本院按被告戶籍地、居所地傳喚,並囑警拘提被告到案均未果,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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