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陳湘稜 法定代理人 陳楊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村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即(12,3001/2)+462,000+44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