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陳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文鎮 、 柯朝宗 、 柯定山 、 柯劉清丹 、 柯福來 、 柯瑞安 、 柯瑞陽 、 柯俊生 、 陳月霞 、 柯裕銨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即土地面積5,7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3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365/5746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