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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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蘇淑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郭啓
生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郭啓生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冠宏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4日起至134年2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冠宏貿易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2日邀同第三人周
梅雀、郭啓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經展延借款期限至100年1月12日止。詎第三人冠宏貿易有限公司自99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17,486元及利息、違約金。
㈢又第三人郭啓生已於99年6月30日死亡,並經本院99年度
司財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郭啓生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100年度家抗字第31號裁定參照)。為此,聲請人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4號裁定影本、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3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649│建│66.56│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2層樓加│32│41│12│86│平│全│││0│仁義路95巷15│德區仁義│強磚造│.1│.5│.6│.3│方│││││號│段649地││3│8│0│1│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