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楠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2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即被告林勝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獲得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林勝楠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3710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具保人即被告林勝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於民國94年7月14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37109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