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8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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