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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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戊○○○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雙
方約定:被告如逾期清償時,除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計付利息,並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依約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即應繳納消費
款新台幣(下同)四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及利息一千五百三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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