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270號聲請人 趙錦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敏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趙錦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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