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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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巧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已以書面催告債務人清償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