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滿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張武雄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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