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坤瑋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坤瑋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坤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裁判,乃於民國108年7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年9月23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執字第276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8年9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