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4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補字第484號裁定聲請抗告、異議、再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於聲請狀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上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