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玉秀選任辯護人陳冠年律師
吳澄潔律師 洪秀峯 律師被告 劉富榮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被告 傅中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黃貴得 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黃宥豐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被告 李水木
黃競德 李坤達 林郁鈞 劉信宏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 李鎮衛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被告 劉雪玉
戴文忠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 律師被告 何長恩
蘇甚蓉 蔣忠宏 許婉蓁 曾鳳嬌 林佑成 上列被告貪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108年9月1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致無法如期宣判。考量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卷證繁雜,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改定108年10月3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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