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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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張家澤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