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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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名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