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丙○○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原訴之聲明為異議之訴,更正聲明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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