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