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廖孝明 原告對被告甲○○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十一萬零三百二十二元,折合銀元一百零三萬六千七百七十四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四百零五元,折合新台幣三萬四千二百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萬四千一百七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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