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二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丙○○複代理人乙○○即反訴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