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4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等間因99年訴字第674號第三人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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