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4號抗告人 張藍捷
7號2樓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相對人 陳官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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