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予以羈押(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
二、聲請人以其遭警刑求而致左胸部肋骨嚴重疼痛,疑為骨折,且其有正當工作,並無逃亡之虞云云,而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所犯前述之罪,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正在調查中,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不宜開釋。據此,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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