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朗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具保人賴金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2730、22771、23211、2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玉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現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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