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區民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林天財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