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87號原告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處分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