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四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前已聲明繼承二次,均經駁回,茲再敘理由聲明繼承;乙○○○○○○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南投榮民服務處)所轄之榮民,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死亡,留有遺產,現由南投榮民服務處管理中,被繼承人係文盲,不識字也不會書寫姓名,於三十八年隨國軍來台灣,因從軍入伍申報姓名,發音不準,文書登記人員依其姓名諧音誤寫為 盧惠慶 ,而不自知姓名錯誤,大陸開放後,託人寫信回原籍江蘇省邳縣,因姓名不符,家鄉無人認識盧惠慶其人,沒有大陸人回信,久久不敢回家鄉探親。直至八十年四月間,被繼承人回大陸原籍江蘇省邳縣探親,聲明人趕來相會,兄弟已不相識,但談起幼時家庭情況,仍可確認係胞兄無疑,聲明人見二哥台胞證上之姓名為盧惠慶,經聲明人追問始知被繼承人身分證上姓名登記錯誤為盧惠慶,因而,請其回台後申請更正姓名認祖歸宗;且因聲明人家境貧困,父親為人做長工維生,年輕時殊無使用大名的機會,被繼承人離家時尚不知父親之大名為 陸良忠 ,故其申報戶籍時父親欄留為空白,實係不知父親之名字而已,聲明人不知被繼承人在台戶籍登記父親欄為空白,其本人及幫二哥申請更改姓名之證人甲○○,均疏忽未想到向聲明人函查父母之姓名,隨同申請更改姓名時一併申請補正戶籍登記父母親之姓名,日前才獲准更正 陸維勤 補正戶籍登記父母親之姓名;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確係同胞兄弟無誤,依法對於乙○○○○○○在台灣地區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暨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檢具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遼寧省撫順市公證處作成之親屬關係證明書、委託書等文件, 向鈞院 為聲明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
二、按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法律,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條定有明文。惟按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㈤祖父母。故兄弟姐妹均為我國法所定之繼承人。
三、本件聲明人主張其為乙○○○○○○在大陸地區之弟,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遼寧省撫順市公證處(二ОО二)撫證字第一一三九七號親屬關係公證書、(二ОО二)撫證字第一一三九八號委託書公證書暨委託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О四九九三三號、(九一)核字第О四九九三二號證明書均影本各一件為證;惟查,乙○○○○○○之生父為不詳,其生母為 張氏 ,有被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與聲明人所提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上所載乙○○○○○○之生父為陸良忠、生母為陸張氏者不符,是上開公證書尚不足以證明聲明人為乙○○○○○○之弟,況倘依聲明人所陳被繼承人係去大陸探親返台後,為認祖歸宗始更正自己之姓名為「陸維勤」,則何以不於戶政機關資料上一併更正其生父及生母之資料,是以依上開聲明人目前卷內所提資料,尚難認其係乙○○○○○○之法定繼承人,再者聲明人雖稱已獲准更正補正被繼承人戶籍登記父母親之姓名,亦無提出相關證據足資證明。綜上,聲明人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尚非有據,應予駁回。另聲明人前已就同一事實先後二次向本院聲明繼承而遭駁回確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六號、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八號),在未有其他新事證情況下,聲明人復執同一事實再為本件之聲請,顯然浪費司法資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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