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告 李慧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嬿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