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異議人樓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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