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04號抗告人 何林桂鳳 代理人 黃大慶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被繼承人 林追祥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5日送達與抗告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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