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相對人弘平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弘平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安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052元(見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5號卷第6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第43頁之107年度北補字第1659號補費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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